教育机构未充分尽责致小学生受伤案
李律师年中的时候代理了一起小学生人身侵权的法律援助案件。
基本事实是这样的:小学生在厕所内被卫生值日的同学要求帮忙拧拖把,小学生没同意,就被同学拉了一把,因为厕所湿滑就拉倒了,造成门牙磕断两颗。小学生的家长和学校及值日同学的家长协商不成,遂申请法律援助起诉,起诉时并无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其起诉目的有两个,一是确认责任比例,主要是受害方无责,并让学校承担一定责任;二是索要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代理案件之初,李律师也了解到要想告赢教育机构,有一定的难度,但分析完案情后,仍觉得学校存在厕所湿滑和值日时教育管理不周两个未尽责之处,学校是有一定责任的。另外营养费虽无医嘱,但小孩的病历上明确了不得使患牙咬硬物,不得进食过热过冷食物。所以小孩势必不能通过正常的饮食获取身体发育所需营养,需要其他保健营养品来代替。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因小孩的病患不足以定残,但患牙势必造成小孩生活质量的下降,又因小孩心理脆弱,肯定会影响他的精神状况。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律师的主要观点,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虽然暂未支持,但释明可在治疗结束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