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诉讼被动可以另案另辟蹊径扭转不利局势
去年年底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方是委托人。实际原因是卖方卖房过程中因为房价大涨不想卖了。但买方在买房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明显的违约瑕疵行为导致贷款不顺利。但双方签订的房管局协议上明确了买方贷款不成的可以一次性付全款。但卖方不同意买方一次性付全款。而且卖方所卖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女方也就是卖方名下,但卖方夫妻俩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约定归了男方。律师代理此案后,认为房屋买卖尚未进行完毕,卖方丈夫完全可以主张前妻卖房行为无效,故此律师代理卖方的丈夫提起了确认卖房合同无效之诉,在此之前,买方也已提起了对卖方的违约继续履行之诉。我方提前确认无效之诉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因此建议买方变更诉讼,变继续履行之诉为赔偿损失之诉,这样一来,委托人的房子就已经保住,可以不再被要求强行过户交房了。审理中经过调解压价,给买方一定的补偿,该补偿只在房屋实际涨价的一半左右。本案代理结果,委托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