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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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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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欲侵吞公婆房产,律师代理后保住老人的房产

作者:李广丁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2次举报

 本人在今年1月份代理了一起房产案件,原被告是公公和儿媳关系,第三人是儿子,我方当事人是被告公公。本来的事实是公公为了长期照顾小孙女来天津生活,就将老家的宅基地房子卖了,因为公婆对购房程序不熟悉,就委托儿媳来购房。儿媳章某在收取公婆27万购房款后,将购房款都以现金方式存放,没有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因为是自己的一家人,公婆也没让儿媳打收条。购房付款时,儿媳章某通过自己父亲的账户转入自己名下等额的购房款,并将该账户上的购房款转入了公公名下的银行卡,之后用此卡向房管局监管账户支付了房款。这样房屋虽然登记在公公名下,但儿媳已经巧妙的伪造了购房款都是自己父亲转账而来的假象。购房后不久,儿媳就和儿子提出了离婚,经协商不成,儿媳就起诉和儿子离婚,法院未予以支持。离婚诉讼之后不久,儿媳就提出了向公公索回房屋的确权之诉。诉讼中,儿媳提出了大量自己办理买房手续的材料证据,并举出了打入房管局监管账户的购房款是出自自己父亲打款给自己的银行账户的一系列转账凭证,并否认公公曾给其27万购房款的事实,并以双方间存在借名买房为由企图欺骗法院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本人代理后,发现原告虽然列举了大量的证据,但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证明双方间存在借名买房,哪怕是一个短信、一段文字、一句谈话录音。大量的证据只是重复自己办理了所有的购房手续,但对委托给儿媳办理购房手续我方是不持异议的。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驳回了儿媳的索回房屋的确权之诉。儿媳不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仍然认为儿媳无法举证双方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本案通过本律师的努力,儿媳侵吞公婆唯一房产的企图没有得逞。


李广丁律师,执业于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南开大学法律硕士,中级律师。是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师从于南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北辰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4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