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丁律师
李广丁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8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天津-北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诉讼看清对方的真实诉讼目的

发布者:李广丁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0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离婚诉讼看清对方的真实诉讼目的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620号(律师代理被告女方)

原被告结婚六年,育有一女,两岁。原告有工作,被告当时离职,共同生活于原告父亲名下的一处公产房,孩子自小由原告父母照顾生活,俩人有存款6万,生活用财产若干。原告于2012年起诉被告离婚。原告起诉要求平均分割财产、直接抚养孩子。被告在一次开庭时因为极其思念孩子,因此要求自己抚养孩子,并要求被告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后经律师努力基本达成一致,因家中除存款外还有部分生活用品未能当庭确定清单,故当庭未出具调解书,等待法院择日上门确定清单后出具调解书。在此期间,被告因考虑其它因素对自己的答辩请求进行了变更,不再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因本案已在法院、当事人双方中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方案,本来再根本改变意见,似乎有对法庭的诉讼行为不负责,视同儿戏的认识。但律师考虑到被告作为女方,一无独立住房,二年纪尚青,三收入不高,基于这些因素考虑,律师又与法官多次协商,法官又再次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对方同意了被告的新的请求。只是在孩子抚养费上,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600元,而被告则要求降低数额,经律师的努力,最终以被告给付原告每月200元抚养费(该数额远低于天津市生活标准)的结果结案。

律师小结: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想清楚利害,不要感情用事,要量力而行,不然在履行抚养义务时,会诸多辛酸,甚至后悔。经常探视一样也会让孩子得到母爱。对于抚养费,经法院的判决、调解文书确认的越低越有利于自己,但这并不排除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自己再随意增加数额,以尽亲子之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离婚诉讼看清对方的真实诉讼目的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620号(律师代理被告女方)

原被告结婚六年,育有一女,两岁。原告有工作,被告当时离职,共同生活于原告父亲名下的一处公产房,孩子自小由原告父母照顾生活,俩人有存款6万,生活用财产若干。原告于2012年起诉被告离婚。原告起诉要求平均分割财产、直接抚养孩子。被告在一次开庭时因为极其思念孩子,因此要求自己抚养孩子,并要求被告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后经律师努力基本达成一致,因家中除存款外还有部分生活用品未能当庭确定清单,故当庭未出具调解书,等待法院择日上门确定清单后出具调解书。在此期间,被告因考虑其它因素对自己的答辩请求进行了变更,不再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因本案已在法院、当事人双方中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方案,本来再根本改变意见,似乎有对法庭的诉讼行为不负责,视同儿戏的认识。但律师考虑到被告作为女方,一无独立住房,二年纪尚青,三收入不高,基于这些因素考虑,律师又与法官多次协商,法官又再次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对方同意了被告的新的请求。只是在孩子抚养费上,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600元,而被告则要求降低数额,经律师的努力,最终以被告给付原告每月200元抚养费(该数额远低于天津市生活标准)的结果结案。

律师小结: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想清楚利害,不要感情用事,要量力而行,不然在履行抚养义务时,会诸多辛酸,甚至后悔。经常探视一样也会让孩子得到母爱。对于抚养费,经法院的判决、调解文书确认的越低越有利于自己,但这并不排除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自己再随意增加数额,以尽亲子之爱。 

李广丁律师,执业于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南开大学法律硕士,中级律师。是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师从于南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北辰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4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