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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方想离婚,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就会允许他们离婚吗?

发布者:芦永祥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2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是否男女双方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就一定会同意离婚或判决离婚呢?不是这样的。法律在保护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同时,对某些特殊情形加以了限定,以此来维护女方的相应权益,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是否准予离婚,除了符合第32条外,还要不违背第34条的规定。所以,要求离婚的男方,在提出离婚的诉求时,一定要知晓法律的相关规定,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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