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律师
李凯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江苏高院出台常见犯罪量刑指导实施细则

作者:李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67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江苏高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复,自2014年8月21日起在全省法院统一实施。

《实施细则》全文共分为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及附则五个部分,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15种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量刑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确立了较为简便明晰的量刑步骤。以被告人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二级轻伤和一人轻微伤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其量刑过程共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的量刑起点确定为有期徒刑一年。第二步,确定基准刑。因该案还造成一人轻微伤的犯罪后果,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故可在一年有期徒刑这一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本案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第三步,确定宣告刑。基准刑确定后,因本案还具有持管制刀具伤人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实施细则》“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的规定,以一年二个月基准刑为基数,增加20%的刑罚幅度,确定最终宣告刑。

二是坚持了我省《实施细则》的特色规定和做法。如确定量刑起点时坚持“以点为主、点面结合”的原则,以保证相近或相似案件总体量刑均衡,同时兼顾个别犯罪的特殊性;保留了从宽处罚后刑期不低于基准刑40%的限制性规则,避免出现量刑畸轻的情形,等等。

三是对量刑方法进一步加以完善。如省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可根据一定地区、或一个时期社会治安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对某一类犯罪可在《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时对量刑起点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的需要;对量刑情节调节比例的选取幅度作出提示性指引,尽量避免相同量刑情节对重刑影响过大,对轻刑影响过小等问题。

四是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规定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确定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应充分体现从宽;对自首、立功、累犯、退赃、赔偿、谅解等情节的适用均作出一定限制,避免上述情节被不当适用;对坦白、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等从轻情节作出补充和细化规定。

五是规范法官的裁量权。《实施细则》在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环节均留给法官一定的幅度,让法官在每一量刑步骤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裁量权;在此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将《实施细则(试行)》设定的10% 综合自由裁量幅度增加到20%;最后,如拟宣告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量刑结果可以超越《实施细则》的限定,以满足刑罚个别化的需要。

李凯律师,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学本科,2007年2月取得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7年至今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