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凯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9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系南京A公司的高管,我方委托人李某曾是被告助理。2019年9月,南京A公司实施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双方约定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登记入股的方式投资南京A公司。后因政策变化,南京A公司以其股东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原告遂口头委托被告投资入伙某合伙企业,以间接持股南京A公司。2019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转款附言“博郡投资”。被告收取款项后以工作繁忙为由未与原告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也未与某合伙企业签订入伙协议,该企业合伙人、合伙份额至今未发生变更。被告未能履行双方口头约定,且从未告知原告无法办理入伙手续,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双方于2020年3月9日就解除委托投资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理应返还原告投资款。但也未履行,遂委托李凯律师诉致法院。
为了保证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顺利拿回投资款,遂对被告进行了同价值的22万元的财产保全。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收款确认书》以及当庭陈述,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现双方对委托事项陈述不一,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事项以及被告是否完成相应的受托义务。
最终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及当庭辩述,判定被告返还李某投资款20万元,及所诉求的相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