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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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如何认定

发布者:孙若男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737人看过

在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制度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收集证据的情形不多。但离婚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身份关系诉讼有别于一般财产诉讼,应当兼采职权主义诉讼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一般财产诉讼原则。在离婚案件中,不能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证据,或者依职权考虑当事人所没提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诉讼问题,将在第四编作详细叙述。这里主要讨论对婚外情引起离婚的事实和证据认定问题。  

由于性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加之有过错方与第三者之间的通奸关系又是秘密发生的,有避人耳目的性质,在有过错方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要想“捉奸在床”,谈何容易?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了“捉奸在床”,寻一铁证,不惜大动干戈,闯入他人住宅,想方设法拍摄不堪入目的镜头,等等。这一方面加深了双方的矛盾,甚至发展为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无过错方这种行为本身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他人的住宅权、隐私权等,不少当事人为了取证而违法,最后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面有当事人自身不懂法的原因,也有法官在认定证据方面的过于苛刻,逼迫当事人不得不这样做。  

事实上,床第之事极为隐密,男女办事的时间通常很短,因而,通奸几乎很难在“进行式”中将出轨配偶一举抓获,而且即使偶然抓获或撞见,也未必能留下原始镜头。例如,有一妇女早就耳闻其夫与其女秘书有不正当的关系,但她一直不怎么相信,也未找到证据。一次,她出差去外地数日,工作完毕后,她无心参加会议组织的游玩,提早归来。当她拖着疲惫的身体,到达自家门口时,已是凌晨5时。她掏出钥匙开门,却怎么也打不开,以为钥匙或门出了问题,叫来物业管理的保安帮忙。一阵敲门喊叫,仍然无济于事。无奈中只好守在家门口,想等到天明再说。不料凌晨6时,门开了,屋内走出其夫和衣着整齐的女秘书。其夫曰:他们是在谈工作。这本来是一起非常典型“活捉”奸情的案件。但由于没有准备,没有获取奸情的原始镜头,致使奸夫仍然狡辩,拒不承认。事实上,即使有些有准备的捉奸行动,也未必能够“捉奸在床”。比如你在敲门时,行奸者拒不开门,穿好衣服后再开门,如果他拒不承认,仍然没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可见,要获取通奸现场证据,那只能在对方翻云覆雨时破门而入,但这样难免要吃官司。当然,也可以采取窃听或偷摄的方式获取通奸的现场证据,但其可能性小、难度大。因为采取窃听或偷摄方式,必须事先了解有关奸情的现场,并征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才能实施。而通奸一般很难事先被发现,即使发现,没有他人的配合,也难以实施。所以,这种方式取证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而且有时也会发生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之嫌。可见,要想“捉奸在床”是极其困难的。  

根据通奸行为的这一特点,在认定通奸事实和证据时,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通奸的实际情况,苛刻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可能的证据。通奸行为的特点,决定了认定通奸事实,主要不是靠直接证据,而是靠情况证据来判断。例如日记、情书、信函、床单、纸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录音带、行事历、电话通话记录或频率、录音机留言、出游住宿登记、行事用的卫生纸、保险套、遗留的毛发、残留物、内衣裤等。对于再犯者,曾被捉奸后所写的检讨书或保证书、和解书、赔偿协议等,都可以作为认定通奸的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对于通奸事实,由于直接证据不宜取得,主要依靠情况证据认定。一方只要提供了必要情况证据,按照人们的一般常识或者经验法则,完全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通奸事实存在的,就应当认定。如前述案例,孤男寡女深夜共处一室,被女方活捉,男方却说“他们是在谈工作”。难道这可以相信吗?显然是在撒谎,其辩解不符合一般常识,应当认定为通奸行为。利用情况证据认定通奸事实,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美国,所谓情况证据,则以通奸之机会及通奸之意向为要件,例如,与妻之以外之女人进入宾馆(即有通奸机会),寻找隐秘之房间(即有通奸意向),即符合以上之要件。构成通奸之证据并无一定之准则,只能在具体案件上认定。[1]当然,尽管不强求必须“捉奸在床”,可以利用情况证据认定通奸事实,但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靠情况证据定案时,也切勿简短草率,要尽量多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使其判断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绝不能仅凭一些只言片语,随意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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