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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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职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崔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458人看过

     答:在合同期内,属于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属于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条款处理。以下情形不属于违约:一是职工要求辞职,单位同意的;二是职工出境定居的;三是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四是职工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五是职工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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