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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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后反悔 判赔返还双倍定金并赔偿损失

发布者:崔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934人看过

     刘女士交了40万元的定 金向祁女士购买一套房屋,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 后房主祁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交房。 刘女士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 祁女士履行合同,否则, 祁女士必须赔偿190万元的损失。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7年7月7日, 刘女士与被告 祁女士签订了一份《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刘女士 向祁女士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世贸国际公寓的商品房。当天, 刘女士 向祁女士支付了两万元的定金;两天后, 刘女士再次 向祁女士支付了38万元的定金。

        支付40万元的定金后, 刘女士要求 祁女士交付该商品房,但 祁女士以中介公司存在欺诈,以及她尚未取得房产证因而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为此, 刘女士将 祁女士告上朝阳法院,要求 祁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由 祁女士按照约定将交付房屋,并配合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要求 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并赔偿损失15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纠纷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原告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无法履行完全是由于被告欺诈,现房屋面积是259平米,签订合同时价格是15600元一平米,而现在已经涨到24000元一平,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购买同样位置同等条件房屋的差价损失。

    “房屋还没办理产权手续,无法进行交易;中介公司隐瞒了交易价格,规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故意偷逃税款,因此合同无效。”“真正的侵权方是中介公司,因中介公司的违规操作造成原告的一切损失应向中介公司索赔,与我无关。”对此,金隅万嘉房产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气愤地回应“我们中介公司都是经过买卖双方同意的,现在是你们不配合我们房屋买卖,纯属于胡说八道。”

    另外,被告代理人还提出买卖合同侵犯房屋共有人即 祁女士儿子和丈夫的权益等理由,均未得到法庭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 刘女士和被告 祁女士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 刘女士依约交付了定金,而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刘某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依据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涉案房屋市场价格,法官当庭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 刘女士双倍定金80万元,并赔偿原告的居间服务费和损失共计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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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官介绍,由于房价攀升,导致二手房交易引发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很多房主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看到房价涨幅如此巨大,便会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反悔,开始寻找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

     2007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就曾判决过类似的一起案件。崔先生于2003年以22.5万元的价格将望京的一套房屋卖给陈女士,然而看到房价猛涨之后,崔先生设置障碍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崔先生退还陈女士定金1.6万元,并赔偿陈女士房屋差价款4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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