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波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4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2010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某女士向廖某微女士及其配偶王国当陆续出借资金,总计金额达到1604000元。廖某微女士在借款期间偿还了部分款项。2021年11月30日,廖某某女士(廖某微女士的曾用名)和廖某微女士分别在《借据》上作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签字,确认借款本金3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计划和利息。然而,廖某某女士仅在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未再还款。王某某女士因此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廖某某女士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廖某微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某女士委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的崔波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某某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而两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廖某某女士出具的《借据》有效,确认其向王某某女士借款3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计划和利息。扣除已偿还的本金10000元及利息7000元后,廖某某女士尚欠王某某女士借款本金340000元及结欠利息77000元。法院判决廖某某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女士借款本金340000元、结欠利息77000元及相应利息。对于保证人廖某微女士,法院认定其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本案的成功在于崔波律师的专业代理,为王某某女士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崔波律师充分展示了证据,明确了借款事实和法律责任,使得王某某女士的债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确认。此案也体现了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于借款合同效力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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