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故责任,一种是事故赔偿责任,二者相互联系,又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事故赔偿责任是指法定的对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
当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时,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交管部门或是办案的交通警察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也即是说,事故责任是由交管部门或其交通警察进行划分的。
那么,对于事故的赔偿责任呢?
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机动车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害优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义务,保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
而对于分担,又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不同。
对于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不足,机动车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分担。
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当机动车全责时,由机动车全部承担;但是如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则,此时为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比例,事实上,机动车方仍需多承担10%--20%的比例。
也即不是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的比例来进行对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的分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