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新疆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地址:库尔勒市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6X年11月24日,个体,河南省虞城县人,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住:库尔勒市团结南路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一、 本案答辩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其一、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答辩人非该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实际占有人)。而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201X年7月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X年开春入住,同年3月14日该房屋的地暖分水器脱落,导致被答辩人物品损坏”等等,说明被答辩人是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实际占有人,而根据被答辩人的陈诉,201X年7月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X年开春入住、201X年3月14日地暖分水器脱落,说明造成暖分水器脱落被答辩人是明知的、故意的,而非答辩人所说是无故脱落。居住过新房的人都知道,库尔勒市开春的天气不是很热,新房的潮气使屋内的气温不可能达到,在不使用暖气的情况下,可以心安理得的居住至201X年3月14日。
其二、本案被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致害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及《侵权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和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突然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房屋以实际交付给被答辩人使用和占有,该房屋因被答辩人的行为照成的损失,因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缺乏法律依据。
二、 答辩人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答辩人即不是被答辩人购买房屋的出卖方,也不是房屋的租赁方,只是为被答辩人提供服务的一方。答辩人诉称,因侵权造成物品损坏,要求赔偿。故被答辩人所造成的损失与答辩人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诉,没有事实证明被答辩人的损失是答辩人所造成的,答辩人对其也不存在过错,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库尔勒XXX人民法院
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