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玥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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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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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玥斌律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发布者:李玥斌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33人看过


非全日制用工,经常有人称作“小时工”“钟点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用工的固定性和局限性,是全日用工的重要补充形式。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

与全日制用工比起来,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双方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上订立协议即可,这显然比全日制用工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松得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无须订立书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鉴于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允许劳动者与两个甚至更多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只要后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

3.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全日制用工绝大多数要约定试用期,而非全日制用工则完全与试用期绝缘。基于双方随时可以无责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试用期自然就失去了在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的价值所在。

4.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点是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对于用人单位消除了用工的任何后顾之忧,随时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当然,劳动者也无须提前30(:非全日制用工下没有试用期)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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