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刑事律师闫娟娟-办理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辩护要点
作者:闫娟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刑事浏览:312次举报
2026-05-21
唐山刑事律师闫娟娟-办理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辩护要点
文/闫娟娟 唐山刑事律师/唐山专业办理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辩护律师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污染环境罪和非法采矿罪作为环资类犯罪的两大核心罪名,日益成为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一旦涉案,不仅面临高额罚金和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企业经营停滞、商誉严重受损等连锁后果。
然而,办案实践中,这两类罪名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因果关系证明等方面存在诸多专业技术争议,为专业刑事辩护留下了充足空间。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系统梳理污染环境罪和非法采矿罪的核心辩护要点,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了解在这些案件中,专业律师能为您做什么。
一、污染环境罪: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中寻找突破口
污染环境罪由《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核心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该罪涵盖三个量刑档次: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情节认定及从宽处罚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正,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新的切入角度。
辩护要点一:围绕“严重污染环境”的定量标准进行精准抗辩
司法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十一类“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每一项都有明确的量化门槛。辩护中,应逐一核查指控事实是否真正满足法定标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确实达到三吨以上?排放含铅、汞、镉等污染物的,是否经合法有效检测程序确认超标三倍以上?违法所得或财产损失是否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实践中,部分案件的检测程序存在瑕疵,采样方法不规范,鉴定资质存疑,这些都可能导致入罪依据不足,应重点审查。
辩护要点二:严格审查主观故意
污染环境罪以故意为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希望或放任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要件并非铁板一块。若当事人属普通运维人员,仅执行上级指令而无自主决策权,一般不纳入追责范围,可依据单位犯罪责任人员认定规则进行主体抗辩。
辩护要点三:证据链完整性审查与因果关系质疑
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明确要求,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需坚持“全面客观”“依法规范”“证据裁判”三大原则。辩护中应重点审查:污染物种类是否有合法鉴定支撑?排放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有无其他可能的污染源介入?在二审逆转案例中,律师坚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核心,最终实现大幅减刑改判,充分说明了证据辩护的现实效力。
辩护要点四:在案发前评估合规整改,案发后积极修复生态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恢复性司法理念正成为环资犯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积极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倾向于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实践中,尽早委托专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动当事人完成生态环境修复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往往能为案件带来实质性转机。
二、非法采矿罪:在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地带精准抗辩
非法采矿罪由《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非法采矿案件数量显著上升,自2023年至202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非法采矿罪10030件26958人。
辩护要点一:涉案标的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矿产资源”
并非所有矿石都能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涉案标的需同时满足天然性(地质作用形成的自然产物)、法定矿种范围(纳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174个矿种,砂石作为特殊情形被司法解释明确纳入)、具备开发利用价值(达到工业指标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三个核心条件。
辩护实践中,若涉案矿石系矿山废弃物、加工边角料或人工合成物,可主张不属于犯罪对象;若不在174个法定矿种目录且不属于砂石类特殊情形,亦可提出相关抗辩。
辩护要点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认定存在多重抗辩空间
一是许可证续期中的信赖利益保护。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许可证到期后未获延续但已依法提交申请的,不视为“未取得许可证”。若当事人已提交延续申请,因行政机关审批拖延或程序瑕疵导致许可证失效,可援引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抗辩。
二是政府默示许可与公共利益授权。部分案件中,开采行为基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项目授权(如河道清淤、山体排险、火区治理),或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需要允许企业边建边批、边采边批,这些情况下应重点审查是否形成信赖利益,避免机械适用“无证即入罪”。
三是采矿权与采矿许可证的分离认定。在新《矿产资源法》“采矿权与采矿许可证分离”框架下,若行为人已通过出让、转让等合法途径取得采矿权,仅因行政审批流程延迟尚未领取许可证,且开采未超出采矿权核定范围,可主张系行政程序瑕疵而非非法采矿。
辩护要点三:矿产品价值的精准核算与鉴定意见质证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与矿产品价值认定密切相关。辩护中应重点审查:价值认定应以实际销赃数额或合理市场价格为基础,运输费、开采成本应予扣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报告的计算标准、检材来源、采样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将合法开采部分重复计算的情形。通过精细化的数额核算,完全可以将案件数额降至入罪标准以下,实现出罪效果。
辩护要点四: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与从犯地位认定
非法采矿案件往往涉及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现场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等多层主体。辩护中应区分各主体的实际作用:仅领取普通工资、未参与利润分配或经营决策的受雇人员,一般不认定为共犯;未参与决策或仅履行职务的普通员工,应主张不构成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仅提供辅助行为(如运输、场地租赁)的当事人,可积极主张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