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刑事律师闫娟娟:诈骗罪辩护要点:从“非法占有目的”到“证据链审查”
作者:闫娟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刑事浏览:371次举报
2026-05-20
在刑事辩护领域,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指控频率极高的罪名,同时也是争议空间较大的罪名之一。民间借贷逾期不还、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亏损、经济纠纷中的一方“跑路”……这些行为究竟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界限常常模糊不清。一旦被错误定性为诈骗罪,当事人面临的将是数年至十余年的刑期,乃至人生命运的彻底改变。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界限模糊地带,诈骗罪的辩护才显得极为重要。笔者结合长期深耕诈骗类犯罪辩护的实务经验,围绕诈骗罪的两大核心辩护支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否与证据链的审查,谈几点浅见。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拆解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换言之,“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构成的核心主观要件,也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分水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22年修订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反复强调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诈骗罪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辩护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切入,论证当事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其一,从资金去向上反向论证。 司法机关在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往往会综合考察涉案资金的流向与用途。若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因市场风险、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并未挥霍、转移、隐匿资产,则应认定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辩护时,应着重收集资金流向凭证、经营活动记录等客观证据,反证当事人具有真实履约意愿,进而将案件定性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其二,从还款行为与履约能力上构建反向证据链。 若当事人在案发前曾积极还款、主动提供担保措施、制定还款计划,或在无力履行时曾积极沟通补救,这些客观行为均能有效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其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反对客观归罪。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简单化的推定倾向——仅以“结果未能还款”来反向推导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推定逻辑的谬误在于,忽略了合同纠纷、投资亏损、经营不善等民事违约情形中同样存在“未能还款”的结果,但后者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辩护律师必须深入案卷细节,在看似铁证的缝隙中,寻找还原真相的可能。
二、关于证据链审查的辩护:以精细化阅卷破解指控根基。
证据链,这条由事实、逻辑与程序编织而成的绳索,既是公诉方指控的基石,也是辩护方最锐利的突破口。在诈骗类案件中,证据链的审查应围绕以下维度展开。
其一,确保阅卷的深度与广度。 一个案件往往几本、几十本卷宗,必须逐字逐句,比对时间线、人物关系、证据链条。这种细致,绝非可有可无的“勤勉”,而是刑辩律师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一个不起眼的细节——一个矛盾的时间点、一份存在瑕疵的书证、一份可疑的聊天记录截图——都可能成为扭转案件的关键。以精细化的阅卷为基础,审视控方证据的完整性,尤其是资金流向证据和通信记录证据必须两必审,确保“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链条完整闭合。
其二,攻击合法性基础与证据关联性。 尤其在电子数据成为主流的今天,对数据提取、固定的程序合规性审查——如原始存储介质是否扣押、提取过程是否录像、哈希值校验是否完整——往往能发现颠覆性瑕疵。核心在于论证被害人处分财产可能基于投资风险、市场判断或其他非欺骗性因素。
其三,坚持“疑罪从无”的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的基本要求-。若证据链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合理怀疑,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三、从实务案例看辩护要点的落地
理念需要案例来印证。以下是几起真实案件中辩护策略的具体运用,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阅卷中发现证据疑点——用精细化审查守护自由
一起涉诈骗案件,辩护律师投入大量精力进行细致全面的阅卷。正是这份严谨,在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精准定位了证据链条中的疑点与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并以此构建了有力的辩护方案,最终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适用缓刑。
案例二:核减涉案金额——以证据分析扭转结果
在一桩涉案6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罪案件中,通过深入研读案卷,发现公诉机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直接导致涉案金额计算错误。在庭审阶段,以清晰的法律逻辑和扎实的证据依据进行辩护,观点获得法院采纳,涉案金额被扣减十余万元,刑期也因此获得显著降低。
案例三:侦查阶段辩护——为取保候审赢得时机
在H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经过深入沟通发现当事人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随即撰写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从主观故意缺失、与实施诈骗人员无共同犯意等方面进行论述,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辩护逻辑:每一个案件的转机,都不是凭空而来的运气,而是源于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对当事人有利情节的敏锐识别。
四、诈骗罪辩护的黄金时机
诈骗类案件的辩护,黄金时机往往在案件初期。无论是普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一旦被刑事拘留,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早介入意味着能够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能够在侦查阶段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能够在审查批捕阶段精准狙击逮捕,能够在证据尚未完全固定之前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业的刑事辩护,尤其擅于从证据链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的证否等角度精准切入,从而在罪与非罪之间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