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东律师

  • 执业资质:1130620**********

  • 执业机构: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李长东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470人看过


        关于债权转让公告和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该如何认定二者的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答复:

  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不产生类似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为准。

  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的关系:

  1、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发生法律效力,而债权转让公告并不发生任何改变债权转让双方的事项。

  2、债权转让公告也起到一定作用的通知作用。在我国,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转让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3、合同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后应当通知债务人,而债权转让公告是通知的方式之一。除债权转让公告之外,债权转让还可以选择邮寄、书面、口头等方式。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债权转让公告并不发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效力,债权转让公告只是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之一。当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为准。

   最后提醒:

  债权转让不同于债务转让,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让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转让,凡是未满足相应条件即转让的债权债务,是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另外,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不只有公告,还可以选择口头、书面、邮寄等,这些方式同样具有通知的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