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镒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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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消费权益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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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未交付汽车合格证,汽车消费者如何维权?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58人看过

张某与某某汽车公司就车架号为LPP1CAC6E2016xxx的车辆买卖达成一致,张某依约交付了购车款并提取了车辆,某某汽车公司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截止起诉之日,仍未向张某交付车辆合格证等相关办理车辆落户的手续,导致张某所购买的车辆无法落户。雪铁龙公司作为汽车生产商对其指定的特约销售服务店没有尽到管理督导职责。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本律师代理该案件后,对其进行相应的律师分析:张某和某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依约向某某汽车公司支付了购车款,某某汽车公司也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张某已经获得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张律师认为,车辆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是车辆的配套单证资料,与其对应的车辆不可分,某某 汽车公司作为出卖人不仅应当向张某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还应当交付车辆合格证。但是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因被告星长征公司需要向第三人交通银行宝安支行贷款买车,现涉案车辆合格证由第三人交通银行实际控制,某某汽车公司无法履行交付合格证的义务。虽然第三人交通银行宝根据与某某汽车公司、雪铁龙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实际控制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并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以某某汽车公司未能及时偿还欠款为由扣押涉案车辆合格证,但是第三人交通银行是依据其与某某汽车公司之间的债权来扣押涉案车辆合格证,而根据民法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效力要优于第三人交通银行对某某汽车公司享有的债权,即第三人交通银行不能以其针对某某汽车公司的债权对抗张某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故张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交通银行交付车辆合格证,对于张某要求第三人交通银行交付涉案车辆合格证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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