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镒铭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消费权益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继父母的赡养问题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02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陈长臻与朱兆芸于1986年经政府登记结婚,朱兆芸系再婚,1987年,朱兆芸带徐磊(197568日出生)、徐春艳(1978210日出生)到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长臻共同生活。1990513日,陈长臻、朱兆芸生育一子陈路程。1991年被告徐磊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春艳离家外出打工。20122月,朱兆芸去世。原告陈长臻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长臻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被告徐磊、徐春艳随其母朱兆芸与原告陈长臻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磊、徐春艳对原告陈长臻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磊、徐春艳与原告陈长臻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被告徐磊、徐春艳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 500元为宜。被告陈路程系原告陈长臻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长臻负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以每年3 600元的标准负担赡养费,本院予以确认。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陈路程于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1日前支付给原告陈长臻当年度赡养费3 600元。
  二、被告徐磊、徐春艳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1日前分别支付给原告陈长臻当年度赡养费1 500元。
  (三)律师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法官应不断分析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及时维护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