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苏继英(化名)与李静羽(化名)于2002年登记结婚,两人生有一女苏雯(化名)。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苏继英和李静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加之双方亲友不断介入,使矛盾升级,两人屡次爆发感情危机。苏继英于2011年4月、2011年12月、2012年9月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静羽离婚,均被法院驳回。期间,苏继英向XXX家具公司投资了36万元,后因故发生纠纷,该家具公司承诺给付清退款20万元。2013年7月,苏继英再次起诉要求与李静羽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苏雯由其母亲李静羽抚养等。后李静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3年11月驳回上诉。在该离婚案件的二审过程中,苏继英否认已经领取XXX家具公司清退款。
2013年12月,李静羽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家具公司的20万元清退款及其相应利息。李静羽认为苏继英早已领取了该笔清退款,但对此笔款项予以隐瞒,因而全部20万清退款及其相应利息应归她所有。而苏继英依然否认其领取了该笔清退款。经李静羽申请,法院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调取了苏继英名下在该行的存款及交易记录,经法庭向苏继英出示调取记录,苏继英认可已于2013年6月领取了清退款20万元,该款项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银行,孙继英的取款额为205600元。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肖海涛律师认为,涉诉款项系原告李静羽、被告孙继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出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因被告屡次隐瞒已经实际领取涉诉款项的情况,且依据法律规定中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在分割该款项时,对于原告应当多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孙继英取款额205600元中的143920元归原告李静羽所有。
张镒铭律师提醒大家,在离婚时如果因利益驱动而抱有侥幸心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要面临损失更多利益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