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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9年04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328人看过

交通肇事中,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而被害人被他人救助无效后死亡的,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李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强调了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弃伤者于不顾逃逸,但被害人得到他人及时救助却最终死亡的,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出现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简单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间量刑差异,乃是后者于前者的基础上强调了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本案中,被害人得到了他人的及时救助,其死亡仅是交通肇事逃逸后的结果,因此对被告人仅以交通肇事逃逸予以刑罚即可。

 

本案关键在于厘清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之间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是两者的共同点,即行为人不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而选择逃避法律责任的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最严重情节,强调的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任何救助而死亡。这里的“救助”应做广义理解,救助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为人,这正是一般交通肇事中重伤后死亡区别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关键。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将被害人撞倒在地,其并未下车查看被害人是否受到伤害,更没有履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而是在明知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此行为可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之后他人的救助行为阻断了认定该案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即被告人具有逃逸的行为,同时也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害人得到了他人的救助,该结果是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结果,不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出现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司法观点

交通肇事逃逸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的具体认定

 

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有多种,上述解释强调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定性: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

 

(2)根据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将被害人隐藏在杂草丛中,使被害人处于无法获得救助的境遇,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这种情形,根据被害人伤亡的结果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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