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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醉驾电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附判决书全文)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9年04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520人看过


首例!因醉驾电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附判决书全文)

 

(2017)内0526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198某年1某月2某日出生于某旗,身份证号码略,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街重庆泡菜鱼门前油路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兰某驾驶的蒙G57839号轿车(未悬挂号牌)相刮,造成白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事发后兰某报警,被告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醉酒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赔偿兰某车辆损失1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人兰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被告人白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酒精含量鉴定报告,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扣押、返还手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二千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志宏

                               书  记  员     王斯琴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在此律师提醒,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两轮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导致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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