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需不需要缴纳诉讼费
1999年7月28日法发[1999]21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28条第2款对此亦有3条规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而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负担案件受理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故而,申请再审的案件,一般由法院主动依职权申请再审的案件,不收取再审诉讼费;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认为需要再审的,需要缴纳再审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