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镒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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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2221人看过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方XX,男,1987年0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xxxx,地址:上海市永和路xxx弄xx号 ,联系方式:159xxxxxxx

被申请人:唐XX,男,1930年0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xxxxxxxxxxxxxx,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富竹路xxx弄xx号xx室,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富竹路xxx弄xx号xxx室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房产协商价额度内人民币540万元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080133.33元(自2017年12月2暂计至2018年9月5日止,利息为2600000*277*24%/360=480133.33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案件相关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XX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富竹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为申请人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间内向出借人方XX发放的260万元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抵押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逾期违约费)和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被申请人违约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申请人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的房产以清偿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上述抵押房产在上海市奉贤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与2016年12月12日取得了沪(2016)奉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债权人民币26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被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申请人出借的260万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证金、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唐XX在借款人唐水英、王德龙未能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并按时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行为时,被申请人唐XX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收取借款本息,违约金(逾期违约金),和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又因为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本息等债务履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实现抵押权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准许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为借款本金260万元以及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复息及罚息在房屋协商价540万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故申请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或者实现有关借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望准予!另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案件相关的费用。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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