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
根据你我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第四条约定,你方应于每月2日前向康某某交付当月的租金,超过5日以后要收取每天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星期不交房租,康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该租赁合同第十一条、十五条分别约定,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违约,康某某有权收回房屋,不退押金。
截止到2016年4月8日,你方拖欠康某某的房屋租金及滞纳金如下:
1、2016年1月份的滞纳金:56000元×1%×87天=48720元(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合计87天);
2、2016年2月份的滞纳金:60480元×1%×56天=33868.8元(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合计56天);
3、2016年3月份的滞纳金:60480元×1%×31天=18748.8元;
4、2016年4月份的滞纳金:60480元×1%×30天=18144元;
以上滞纳金合计为119481.6元。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2016年1月份的房屋租金为56000元、2016年2月份的房屋租金为60480元、2016年2月份的房屋租金为60480元。2016年3月28日,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已向康某某支付1月份、2月份、3月份、4月份的滞纳金合计119481.6元,同时支付1月份部分房屋租金52998.4元。截止到目前为止,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拖欠康某某的2016年1月份部分房屋租金3001.6元、2月份房屋租金60480元、3月份房屋租金60480元、4月份房屋租金60480元,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拖欠康某某的房屋租金合计为184441.6元。
由于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多次拖欠康某某的房屋租金和滞纳金,被告已经严重违约,康某某书面通知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同时要求其立即搬离并返还该房屋。
解除人:康某某
201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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