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镒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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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0人看过

针对上海捕诉一体的探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捕诉一体”的具体方针,上海市人民检察也出台了相关的工作细则《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在颁布捕诉一体的同时,对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

捕诉合一办案,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使得检察院的具体承办人员,已经从批捕阶段就进入案件了实质性审查阶段,能更好的防止公安机关的一位追求立案率,防止公安机关侵犯人权,扩大积极面,也能更好的监督公权力机关。

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其一个主要的只能就是监督公安的相关的公权力。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案件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就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批捕科做批捕,之前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批捕材料后,一般都会予以批捕。但是在实行捕诉一体后,检察院的检察职能做到了很大的加强,即针对公安机关提起的批捕案件,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会积极的实质审查,而不是之前的形式审查。

面对捕诉一体的新环境,律师需要及时的抓住这一机会。首先捕诉一体将律师的辩护只能大大的提前了,因为之前批捕和审查起诉是分开的,不是一个承办人,而现在批捕与审查起诉是一个承办,所以律师必须将辩护只能大大的提前,深度的了解案情,对律师的要求更加提高了。在目前的刑事案件环境中,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才能看到刑事案卷,但是在捕诉一体后,律师需要深度的揣测公安的目前证据材料,并与犯罪嫌疑人核对相关的证据,了解大致的案件情况,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让检察院的承办人对该案件是否批捕,有无批捕的必要性做出一定的考量,如果不予批捕则在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会达成一个很好契机。所以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在该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契机,不能坐以待毙,需要揣摩公安的心思和检察官的办案策略。

在批捕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并不是说明该案件就没有出路了。可以做的事情还是很多,因为一开始案件在批捕阶段律师已经与承办人做了沟通了,承办也是人,在经常的沟通下,律师也对承办做到了心中有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案件有重大证据材料出现,可提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检察官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要求录入:

(一)增加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的;

(二)增加或者减少犯罪事实的;

(三)增加或者减少罪名的;

(四)将重罪改为轻罪,或者将轻罪改为重罪的;

(五)改变犯罪数额、情节等,可能影响量刑档次的。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的工作安排,由非承办检察官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其他案件一般应当由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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