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镒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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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消费权益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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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办案经验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899人看过

侵占罪,作为一个亲告罪,属于刑事案件中的典型的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诉讼中一共有四个亲告罪,分别为:侮辱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罪;虐待罪。

侵占罪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其在日常的生活中主要会与盗窃罪相区分。

我国刑法理论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针对窃取对象的所有者而言该行为是不为其所知的,不表示任何人都不知道。盗窃罪的成立,必须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委托物侵占,二是脱离占有物侵占。

最近本律师在代理一起嘉定公安分局侦办的盗窃案件中,就遇到了相关的问题,该起案件我认为存在重大的争议,我认为应当认定为侵占行为。该案件的具体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7月18日晚十点多张某某下班回家,其老公沈某某来其工作的单位xxx来接她。二人一起坐地铁到13号线xxx站回家,出地铁有点饿,就到地铁口的杨xx麻辣烫吃麻辣烫。张某某在麻辣烫店内的调味台上看到了一部与自己手机很相仿的苹果6S,以为是他人遗忘在调料台上的,就装进了自己的包了,而后结账回家随后发生此事。根据案发后张某某配偶沈某某从被害人处取得的刑事谅解书及张某某自身的供述,被害人当日店内生意比较忙,在干活的时候顺手将手机放在了调味台上,就遗忘了该手机。张某某看到该部手机以为是他人遗忘在店内的,就直接将其放在了包里,该部手机当时的客观状态应当属于遗忘物。

该部手机应当属于暂时脱离了被害人的脱离物,被害人暂时失去了对该部手机的占有权。而在盗窃罪的案件中,被害人应当是对涉案财物具有一个实际的占有权,包括自主占有和委托占有。故而在本起案件中被害人确实是因为自己的生意比较忙而随手一放在调味台上面,暂时的失去了对该手机的占有。

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各位不要贪图小便宜,对遗落在路上或者桌子上的东西,不要拿不要碰,虽然问题不大,但是确实会为自己带来一定的麻烦。目前该案件还在公安侦查阶段,具体的案件结果会后续跟进,但是本律师觉得批捕可能性不大。公安一直没有给到家属相关的拘留通知书,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该办案不规范的行为我也在相关的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中予以明确表示了,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保护,并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办案行为予以指出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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