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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697人看过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理论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定义没有具体说明窃取对象由谁占有。根据各国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公认的定义,盗窃罪窃取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排除在外。客观上的公开窃取行为,也可以成立盗窃罪,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针对窃取对象的所有者而言该行为是不为其所知的,不表示任何人都不知道。盗窃罪的成立,必须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委托物侵占,二是脱离占有物侵占。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似点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不同 
  在一般的情形下侵占罪与盗窃罪并不难辨别,其关键的问题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则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受委托占有或者脱离占有的他人财物。 
   侵占罪与盗窃罪理论上的区别,第一,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侵占的手段,不要求是秘密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 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三,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之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而盗窃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二)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 
  第一,关于遗忘物的认识要明确。遗忘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于某处, 但由于主观上疏忽而忘记拿去的财物。遗失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遗忘物与遗失物两者都脱离了物主的持有, 并且都不属于无主物。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在于: 首先, 在对财物失去控制前, 遗忘物是财物所有人有意识将其放置于某处, 而遗失物是财物所有人无意识丢在某处的。其次, 遗忘物脱离物主持有时即为他人持有, 遗失物脱离物主持有时无任何人占有。再次, 遗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 而遗失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占有遗失物不交还或不交出则不构成犯罪, 只是民事纠纷。对遗忘物与非遗忘物进行区分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财物仍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的, 为盗窃罪;财物实际上仍处于他人控制之下的, 依然属于非遗忘物,取得非遗忘物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总之,我们认为, 我国刑法上所谓“遗忘物”的特征之一是遗忘在第三人场所即非权利人管理区域和控制范围, 因而权利人对该遗忘物已然丧失占有状态和支配能力。如果仅仅是存放或者留置在自己的支配空间内而暂时遗忘,未予持有、未加使用的, 权利人仍然享有完全现实和有效的支配能力而得以排除第三人之染指可能性, 则不能论为刑法上之“遗忘物”。 
  第二,关于“持有”的认识要准确。持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状态。刑法第270条第1 款中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中的持有,一般是指行为人经原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持有他人财物;刑法第270 条第2 款中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中的持有即行为人未经原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自行持有他人之物。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财物是谁占有控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放置于特定场所时,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2)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财物虽然处于行为人持有状态,但是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财物仍受物主的占有控制。这时行为人非法占有该财物,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行为人与所有人之间形成了委托管理的关系,即使所有人在场,也不影响其对财物的占有控制,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则构成侵占罪。 
  如上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很多相似点,但又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最终的处罚也相差很大,实务中也经常出现因为这两个罪名认定不同导致刑罚巨大差距从而引起纷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分两者,不可混淆。 
   
  参考文献: 
  [1]李小华.浅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2]朱吉龙.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及其相关问题.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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