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镒铭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消费权益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辩护词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554人看过


王某某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就停留在“好乐迪”KTV原地等待xx派出所的民警到来处理此事,在该起寻衅滋事案件中相对于同案犯张迪等人来说,其主观恶性小,所起作用有限,且其认罪态度好,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2018年331晚同案犯张XX、张云X(音译)等人在“好乐迪”KTV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杰、刁海亮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张XX、张云X的朋友在KTV包厢中得知该二人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碍于朋友情面关系,就冲出去包厢欲帮忙助威,但是却受到了被害人朋友吕X的阻拦,情急之下王某某殴打了吕X一拳,但是王某某并没有参与殴打李X及刁XX。被害人李X及刁XX所受伤害均是张X及张云X所至,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中所起作用有限,具体有“好乐迪”KTV视频监控及被害人自身的供述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被告人王某某在事后万分后悔,主动在案发地等待派出所民警,可见其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王某某之所以会参与到该起寻衅滋事也全是因为碍于朋友情面,其并没有直接的造成被害人李X及刁XX受伤,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参加了该起犯罪活动,但是辩护人恳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起寻衅滋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且其主观恶性小,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害人李X、刁XX已经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希望有关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被告人王某某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X、刁XX造成的不幸深表悔恨。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6、被告人王某某家庭困难,其系家中的经济支柱,其家中有一位两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女儿每日都在哭喊着找爸爸,其九十多岁的奶奶知道王某某的事情后,急火攻心已经住进医院,整日盼着能早点见到自己的孙子。王某某在出事前在郑州承包的工地,因其现在王某某本人涉嫌寻衅滋事,其工地也搁置在哪里,每日需要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情况及经济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6条、第19条、第23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身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在该起寻衅滋事案件中相对于同案在逃犯张迪、张云飞来说所起作用的有限性参与力度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并对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王某某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结合其家庭情况情况及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一致对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缓刑,望请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XXX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