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审限 |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②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 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③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 |
侦查羁押期限 |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156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 |
技术侦查批准决定的有效期限 | ①技术侦查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②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 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 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3+3+3+3+……) |
再审的审限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 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
审查再审申诉的期限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
自诉案件一审的审限 |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审限。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
监视居住的期限 |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公告期 | 公告期为6个月。 |
取保候审的期限 |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