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间总结 |
传唤、拘传的期限 | 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②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 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拘留后讯问、通知的期限 | ①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 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
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逮捕后讯问、通知的期限 | ①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 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②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
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安排会见的期限 |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
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 ①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③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
公安司法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处理期限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 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 的理由 |
提请批捕的期限 | ①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②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3+4) |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 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上诉后移交案卷、证据的期限 |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宣判后送达判决书的期限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立即送达。 |
被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期限 | ①被害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
对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算。 |
审查批捕的期限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对不起诉救济的期限 | ①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②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
对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算。 |
受理自诉案件的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 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
简易程序的审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
特殊嫌疑人批捕期限, 审查起诉的期限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速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补充侦查的期限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公诉案件一审的审限 | ①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②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 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 个月。 ③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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