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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3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31914时许,代某某至本区川沙新镇华夏东路XXX号“易初莲花”超市二楼肉类销售区处,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上衣右侧口袋中的价值人民币590元的魅族魅蓝3S16G移动电话1部。

在该起案件中代某某就扒窃了一部不起眼的魅蓝手机为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或许会不予理解。在此需要作出说明,盗窃罪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代某某之前有盗窃前科受到过行政处罚,盗窃金额虽然是590元,但是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计算,按照百分之五十构成追诉标准。

故而代某某因为盗窃罪被浦东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

在此提醒各位,有很多人喜欢在逛超市的时候,将手机放在屁股后面的口袋里,渐渐的就失去了安全防范意识。很多盗窃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自身财产保护意识的薄弱所导致的。不能以为手机贴身放就不会被偷了。现在人丢了手机后,生活各种不便,希望大家可以警觉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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