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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知识产权的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者:赵越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835人看过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知识产权的侵犯(二)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 、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故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方面来识别商标。因此,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但相同的范围仍然难以确定。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种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确定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相同的商标,就可以认定为“相同”。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假冒磕册商标罪。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我国除对香烟、药品等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他多数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行为人所假冒的必须是商标。《商标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 2 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 、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读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1. 相关案例

       2013年3月至9月,李某未经许可,与黄春(另案处理)等人合谋,擅自使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五粮液牌”等注册商标,由李某提供原料白酒,灌装假冒普通型和1618型五粮液白酒,并将灌装的上述假冒“五粮液牌”等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泰兴市洪波百货商行的经营人史某,非法经营数额286680元。

       最终法院以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 注意事项

       本罪的打击对象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实施者,但是依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若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非法销售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则构成销售加墨啊注册商标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加工、制造的商品,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则触犯两个罪名,两罪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只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既在自己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则应赎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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