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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1、侯X2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晓晖|时间:2020年07月23日|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侯X1因与被上诉人侯X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被上诉人侯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X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离婚,或者判决离婚,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12万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诉人认为如果被上诉人改变态度和错误,二人还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共同财产没有完全分割完毕。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共同财产还有一辆大货车的转让价值没有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购买了一辆大货车,价值14万元,后来该车转让给别人,转让价款35000元由被上诉人控制,上诉人没有得到一分钱。上诉人要求分割转让价款35000元。2.上诉人将婚前积蓄2万元给了被上诉人,现在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该2万元支付给上诉人。3.被上诉人的女儿、儿子上学花费巨大,不说生活费,只算学费至少花费10万元,这都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共同财产予以支出,上诉人的子女却没有支出任何费用。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补偿给上诉人50000元。三、被上诉人在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诚,如果判决离婚,上诉人要求损害赔偿50000元。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产生婚外情,对婚姻不忠诚,依法应该补偿上诉人。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完毕,没有判决被上诉人因对婚姻不忠诚而赔偿上诉人的相应损失,判决结果不公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侯X2辩称,1.婚后购买大货车属实,是借钱购买,目前还欠有外债,而且卖车款上诉人已经拿走了20000元。2.关于上诉人称我保管了她20000元不属实,事实上是我替上诉人偿还了因盖房子欠的30000元的债。3.我们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无和好可能。4.关于上诉人要求我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明显不当,我并未出轨,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存在过错。
侯X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侯X2、侯X1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侯X1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X2、侯X1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侯X2曾于2017年10月11日起诉侯X1离婚,后侯X2撤诉,该院依法作出(2017)豫1025民初333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侯X2撤回起诉。侯X2于2018年6月4日再次起诉侯X1离婚,该院作出(2018)豫1025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不准许双方离婚。双方未能和好,长期分居生活。2019年2月13日,侯X2再次诉至该院请求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一辆东风XX小轿车,双方分居生活期间,该轿车由侯X2使用。侯X2称该车现价值为两万五千元,侯X1认为该车现价值为三万四千元或三万五千元。对该车的现有价值,双方均向该院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侯X2自愿将该车作价给付侯X1一万八千元。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家庭生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本案中,侯X2曾两次起诉侯X1离婚,第一次撤诉和第二次判决其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侯X2请求与侯X1离婚,该院予以支持。双方婚后购买的一辆轿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因该车现由侯X2使用,侯X2应将该车折价款给付侯X1。侯X1认可该车现有价值为三万四千元或三万五千元,侯X2自愿将该车作价给付侯X1一万八千元,该院应予准许。侯X1辩称其婚后给付侯X2两万元,双方尚有十万元债权,对此侯X2不予认可,侯X1亦未向该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侯X1以上辩论意见该院不予采信。侯X1要求侯X2赔偿其经济损失十万元、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两万元的请求,因无事实、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侯X2与侯X1离婚。二、侯X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侯X1一万八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侯X2负担75元,侯X1负担75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姚X(上诉人表弟)、李XX(上诉人之子)出庭作证,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购买大货车一辆,后转让35000元,卖车款由被上诉人掌握;证明被上诉人出轨,2018年4、5月份上诉人等人去堵被上诉人出轨。被上诉人质证称两位证人均与上诉人存在亲属关系,证人所称去堵被上诉人出轨实际上被上诉人不在家,上诉人撬门是为了拿财产;买货车是借款,尚未还完,卖车款已分割完毕;上诉人无婚前财产,被上诉人替上诉人还了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证人均系上诉人亲属,其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诉人侯X1与被上诉人侯X2长期分居生活,且侯X2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侯X1称二人婚后购买大货车一辆,转让得款35000元,被上诉人侯X2予以认可,但对于侯X1所称转让款由侯X2控制,侯X2不予认可,因侯X1不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侯X1称其将婚前财产20000元交给被上诉人侯X2,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侯X2不予认可,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侯X1所称因婚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侯X2的子女花费较大,要求侯X2补偿50000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X1所称被上诉人侯X2婚内出轨,要求赔偿5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侯X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侯X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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