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洁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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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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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房本骗取信用卡及诈骗,涉及数罪并罚

发布者:回洁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4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4年,被告人为办理申领个人银行信用卡业务,指使他人伪造天津市西青区房屋房地产权证一本,后其以人民币700元收购。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上加盖的“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盖印。
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采取用伪造的天津市西青区津尚花园13号楼1门203号房屋房地产权证抵押、签订借条方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6万元,被告人得款后偿还外债、赌博挥霍,后被告人陆续向被害人还款人民币2.8万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笔者作为被告的辩护人,首先是认可公诉机关所认定的罪名,但是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理由是:

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辩护人与公诉机关的积极沟通,针对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对于诈骗罪6.8万元,量刑三年六个月。针对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量刑6个月有期徒刑。

(二)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指使他人伪造房屋产权证并加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诈骗罪,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三、律师观点

     在财产类案件中,积极退赃会是争取刑期的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与六个月的拘役在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是有区别的,所以如果在认罪认罚时,尽量的要争取拘役,因为拘役会被有期徒刑吸收掉,但是要结合实务中,司法机关是否允许此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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