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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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双方对合同均无异议,可否诉至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作者:王明杰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张某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村前路北的1860平方米土地承包给张某耕种,承包期限为十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为每年2790元,于每年年底前付清,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缴纳承包费并使用承包地。后张某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为由,将A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确认合同有效诉讼是一种防御性诉讼,只有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或者合同效力受到现实的挑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时,才可以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有效诉讼,否则其起诉没有诉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张某起诉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答辩“合同真实、合法,同意原告在承包期内使用案涉土地”系认可合同效力,且合同自签订后,双方依约各自履行义务,可见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效力并不存在实际争议和纠纷。案涉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原告起诉不具备诉的利益,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司法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通过厘清权利义务关系,化解争议是司法发挥其功能的必要条件,即有争议是司法介入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双方在签字时,只要没有出现欺诈等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为有效。合同有效是常态,一份有效的合同无需再通过诉讼确认其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均认可,且处于正常履行状态并无争议,因此,不存在法院介入的前提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王明杰律师,现任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业务领域包括工伤、医疗、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