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年初,地点:深圳沙头角海关,事件内容:有关机构的一场突击行动,办案人员在深圳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办公室当场查获贿金108万元,多个信封注明分账“清单”。走私分子当街装车,旁若无人,在沙头角中英街已成“公开的秘密”;部分关员明码标价,放纵走私,他们不仅明码标价,收取统一的“好处费”,还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负责,并将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分组管理,一一对应,以避免利益冲突。而“走私清单”乃至“定期结账”制度的建立,也规范了双方的“权责”,有板有眼。
旅检四科集体沦陷,并非临时起意,而是有着“周密”设计、“科学”管理乃至“严明”纪律的。从报道中可知,本案是继厦门远华走私案后,媒体披露的最为引人关注的海关人员集体受贿渎职案件。
根据案件的情节,本案涉及了较多的刑事犯罪的法律关系,在此进行一下法律分析。
一、海关旅检四科的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海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放纵走私行为,收受走私人员的财物,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主体身份。
二、海关旅检四科工作人员的行为分析:
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的地方就是现场查获了走私人员送给海关旅检四科工作人员的现金和分账清单,这表明了海关涉案人员收受了走私人员的财物。那么这些现金是看作是行贿财物还是走私人员在事后分给海关人员的走私赃款,这决定了对案件的定性。
1、 如果是走私人员在走私之前根据财物的价值或者逃避关税的价款给予海关人员的款项,要求海关人员放纵走私,那么根据刑法规定,海关人员就有可能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
2、 如果是走私人员在走私成功后,根据获利的多少按照他们的“协定”,而分给海关人员的现金,那么海关旅检四科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是在放纵走私行为后,分得赃款,很有可能构成走私罪。
3、 走私人员交给海关旅检四科的工作人员的现金如果是罚金的话,海关人员则可能涉嫌贪污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涉嫌多种罪名还是一种罪名
1、海关旅检四科工作人员集体收受走私人员的财物,是否存在着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的可能?
2、海关旅检四科的工作人员是否还存在受贿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的可能?
3、本案中海关旅检四科的工作人员只是涉嫌其中的一罪,受贿罪、放纵走私罪、走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的一罪?
4、本案中的海关旅检四科人员集体收受走私人员的钱财,这种集体受贿的行为是单位受贿罪还是个人受贿罪?
以上就是对于这次事件的刑事法律分析,由于具体详细案件细节尚待披露,本文如果有不准确的地方,还请指正批评。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北京崔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