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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问答

发布者:云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99人看过

某公司HR问: 我公司部分岗位如保安、厨师等,由于业务旺季、淡季、岗位特性等因素,不适合采用标准工时制。我们准备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请云梅律师对该工时制的基本情况做一下介绍。云梅律师答: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数不超过标准工时制总时数即不视为加班,但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即每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50天(或2000小时)、每季度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2.5天(或500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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