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违章建筑”并不是法律概念,行政机关一般是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设施认定为违章建筑。
所以,对于违章建筑的查处一般有两条路径可选:一是按照《城乡规划法》作出认定;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依法查处
违章建筑的最终命运并非都是要求拆除,在调查初期,会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由于违章建筑实际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所以陈述申辩期间当事人可以将产生违建的实际原因作出申辩。
如果申辩成立,可能会面临罚款补办手续,违章建筑将得以纠正;一旦申辩不成立,将面临《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作出后即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作出《强制执行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强制拆除。
当然对于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如果拆除有损公共利益或者会对整体建筑主体有实质影响等情形的(如学校等),也可以不强制拆除。所以,违章建筑的最终命运跟国家政策、社会整体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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