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2年毕业后,入职甲公司,一直与其他同事居住在单位员工宿舍内。2015年7月,凌晨1时左右,发现宿舍闯入小偷王某。李某遂与小偷搏斗,最终制服小偷,但同时被小偷打伤。由于小偷王某家境贫寒,无力赔付李某的医药费用。李某咨询,其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本案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在本案中,事发当时,小偷在单位内的集体宿舍行窃,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也侵犯了与其同住在单位宿舍中的其他同事的财产权。李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侵害,其是一种维护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二,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在本案中,李某受伤的原因系为维护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应当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其他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本案中,李某的身体权遭受侵害虽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综上,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李某的损失一方面可以要求侵权人王某赔偿,受益人补偿。另一方方面,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助理张侠妹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