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发展公司与B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原告:A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B村委会
负责人:张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密,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村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发展公司诉被告B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A发展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发展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发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9元,由原告A发展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