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体育学院、熊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A体育学院
法定代表人:某,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密,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体育学院因与被上诉人熊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A体育学院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A体育学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体育学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A体育学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