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南充市中级法院【2016】川13刑初3号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确认了被告人成立自首。案件审理期间,辩护人指导被告人母亲筹集资金代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
辩护人提请法庭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应予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在有期徒刑范围内予以量刑。
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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