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陈勇律师
南充刑案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1898919022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

作者:刑事陈勇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次举报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事陈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8989190223
  • 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5.9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4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次 (优于94.7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41分 (优于86.9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篇 (优于82.55%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陈勇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897 昨日访问量: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