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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深圳龙华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尹志明 | 点击:5572 | 4人评论举报
摘要: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时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奖金和工资一样,用人单位在奖金发放制度和数额上负有举证责任,不可随意剥夺员工获得奖金的权利.

案件描述

赵某诉深圳龙华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赵某于1995年4月10进入某集团A公司。双方于2003年元月份签定了为期3年的重要干部中长期服务合同。 2005年1月12日,赵某A公司调入 某集团B公司,赵某和B公司于 2005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至 2006年8月30日届满。B公司于 2006年1月20日借故将赵某辞退,并发放了部分经济补偿金。

    赵某诉讼请求:

    1.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元;

    2.要求B公司支付年终奖****元;

    3.要求B公司支付持续服务奖*****元;

    4.要求B公司支付重要干部中长期服务奖*****元;

    终审判决结果:

    1、赵某的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

    2、2006年1月只工作了20天,不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月。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该以之前的三个月即10、11、12月份的平均工资为依据。

    3、年终奖和持续服务奖均是对员工上一年度工作而设定的奖金,依据B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只要员工在发放奖金时在职就应该发放,而B公司却在发放工资和奖金的当天无故将赵某辞退,因而应当发放相关奖金。

    4、依照赵某和A公司签定的重要干部中长期服务合同规定,赵某享有获得中长期服务奖的权利,支付该项奖金的义务应当由被告承担。因为该合同于 2005年9月30日已经到期,符合约定的发放奖金条件。赵某在 2005年1月12日由A公司调入B公司后,B公司也是按照赵某原有的工号进行管理。故B公司应当按照A公司和赵某的约定支付中长期服务奖。

    5、各项奖金的具体数额因B公司不能说明发放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采纳赵某要求的数额。

    简要评析:

    1、A公司和B公司虽然属于单独的法人单位,但是因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并且,该集团公司对于各个分公司都会采用统一的人事管理,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是经常的,甚至调动后的工牌编号都没有改变。这种情况其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否则,员工的权利很容易通过调动受到剥夺。

    2、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本案中起到重要作用。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赵某诉深圳龙华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赵某于1995年4月10进入某集团A公司。双方于2003年元月份签定了为期3年的重要干部中长期服务合同。 2005年1月12日,赵某A公司调入 某集团B公司,赵某和B公司于 2005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至 2006年8月30日届满。B公司于 2006年1月20日借故将赵某辞退,并发放了部分经济补偿金。

    赵某诉讼请求:

    1.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元;

    2.要求B公司支付年终奖****元;

    3.要求B公司支付持续服务奖*****元;

    4.要求B公司支付重要干部中长期服务奖*****元;

    终审判决结果:

    1、赵某的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

    2、2006年1月只工作了20天,不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月。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该以之前的三个月即10、11、12月份的平均工资为依据。

    3、年终奖和持续服务奖均是对员工上一年度工作而设定的奖金,依据B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只要员工在发放奖金时在职就应该发放,而B公司却在发放工资和奖金的当天无故将赵某辞退,因而应当发放相关奖金。

    4、依照赵某和A公司签定的重要干部中长期服务合同规定,赵某享有获得中长期服务奖的权利,支付该项奖金的义务应当由被告承担。因为该合同于 2005年9月30日已经到期,符合约定的发放奖金条件。赵某在 2005年1月12日由A公司调入B公司后,B公司也是按照赵某原有的工号进行管理。故B公司应当按照A公司和赵某的约定支付中长期服务奖。

    5、各项奖金的具体数额因B公司不能说明发放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采纳赵某要求的数额。

    简要评析:

    1、A公司和B公司虽然属于单独的法人单位,但是因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并且,该集团公司对于各个分公司都会采用统一的人事管理,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是经常的,甚至调动后的工牌编号都没有改变。这种情况其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否则,员工的权利很容易通过调动受到剥夺。

    2、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本案中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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