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类型,是否能向其他合同那样,约定违约情形,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主张其违约责任呢?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方便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培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是有条件的。
一是约定条件的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违约金。如果是全体职工都能享受的上岗前所必须的培训或岗位培训,这属于企业的内训,是企业对职工应尽的义务,不能与职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二是违约金的数额的限制: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分摊的费用。在违约金的约定上,有些用人单位漫天要价,“狮子开大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数额总的原则是不能超过培训费用,同时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费用。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