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当今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近期,遇到当事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房改在婚前已经存在,婚后取得房改的产权证,那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一类型的情况还是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的。那么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取得产权的“房改房”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呢?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既然房屋的产权是婚后取得,那么根据《婚姻法》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理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房屋的产权系婚后所得,但房改在婚前已存在,且双方在婚后未支付购房款项,所以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目前我国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认定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界定,对与房屋产权归属相关的问题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婚姻法解释(二)》第19~22条。这些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房屋产权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但对于发生在婚姻关系生效前后的房产权属变更情形并未做详细规定。只能比照近似条文或依据《婚姻法》的立法旨意加以判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所涉及的承租与房改房有相似之处,但需要注意的要件是婚后是否以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项,如果婚前一方已经支付相应款项,只待婚后取得房屋产权,那就不能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
而从另一个层面分析,我国《婚姻法》之所以采用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制,其主要原因还是为了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因为婚后财产的取得,或多或少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而对于婚前财产的取得,一般不存在对方的贡献。除非一方自愿与另一方分享,并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很难认定为夫妻共有。而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房改房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考虑另一方是否对争议财产投入了一定资金。如果另一方毫无贡献可言,那么基于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很难认定为共同财产。
总体而言,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取得时间,并不是决定房产归属问题的唯一因素。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和深入,法律也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