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律师诚信,谁扼杀了律师空间 今天突然浏览了一则短讯,关于律师诚信系统的建立,据说有些省份这样的系统已经建立起来,并作为一个成果大谈律师行业的诚信。这不仅是我想到了在一点点的束缚律师的同时,是否也考虑过律师的空间,对于我国律师业的作用是什么,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首先对于诚信,本是一个道德的概念,中国的道德酝酿期,可谓漫长,对于其的定义也就显得较为困难,如果很难对于诚信有准确的定义,那么又怎么去作为一个标准去衡量。如果用一个近乎模糊的标准去单独衡量一个人的行为,那样结果只能是弊大于利,会是律师的声音再本已很微弱的今天显得更加的丧失气息。名为搞所谓的诚信建设,实为什么,有进一步束缚律师的的行为,让其跟政府的步调一致之嫌。这将对本身就与公务员队伍不同的律师队伍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所有的案子都会存在胜诉,也会存在败诉,而律师的职责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与法官的职能存在差别,对于败诉风险很大的一方,律师尽力去为当事人做着代理或者辩护,但是最终还是败诉了,这怎样去评价一个律师的行为,其没有诚信吗?如果建立一个评价系统,名为获取群众的好评,实为扼杀律师的空间。而且我们现在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一种新律师的培育机制,如果采用这种方法,对于新律师接触职业实践,走向成熟,不免是设置了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律师行业的进一步进步和成熟。 同时也必须澄清一点,对于律师队伍的诚信也是需要建设,需要提倡,但要注重方向,注重方式。 希望有关政府在建立类似所谓的诚信系统时,适当考虑律师的职能以及其行业特点,并对于其的评价标准进行相应的听证,让律师界的有关人士出席,研讨,推敲其合理性。建立一种秩序不是一腔热血,也要遵循一种规律,正像法律所述,合法同时也得合理,不能由此而丧失相应的效果。 今天突然浏览了一则短讯,关于律师诚信系统的建立,据说有些省份这样的系统已经建立起来,并作为一个成果大谈律师行业的诚信。这不仅是我想到了在一点点的束缚律师的同时,是否也考虑过律师的空间,对于我国律师业的作用是什么,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首先对于诚信,本是一个道德的概念,中国的道德酝酿期,可谓漫长,对于其的定义也就显得较为困难,如果很难对于诚信有准确的定义,那么又怎么去作为一个标准去衡量。如果用一个近乎模糊的标准去单独衡量一个人的行为,那样结果只能是弊大于利,会是律师的声音再本已很微弱的今天显得更加的丧失气息。名为搞所谓的诚信建设,实为什么,有进一步束缚律师的的行为,让其跟政府的步调一致之嫌。这将对本身就与公务员队伍不同的律师队伍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所有的案子都会存在胜诉,也会存在败诉,而律师的职责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与法官的职能存在差别,对于败诉风险很大的一方,律师尽力去为当事人做着代理或者辩护,但是最终还是败诉了,这怎样去评价一个律师的行为,其没有诚信吗?如果建立一个评价系统,名为获取群众的好评,实为扼杀律师的空间。而且我们现在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一种新律师的培育机制,如果采用这种方法,对于新律师接触职业实践,走向成熟,不免是设置了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律师行业的进一步进步和成熟。 同时也必须澄清一点,对于律师队伍的诚信也是需要建设,需要提倡,但要注重方向,注重方式。 希望有关政府在建立类似所谓的诚信系统时,适当考虑律师的职能以及其行业特点,并对于其的评价标准进行相应的听证,让律师界的有关人士出席,研讨,推敲其合理性。建立一种秩序不是一腔热血,也要遵循一种规律,正像法律所述,合法同时也得合理,不能由此而丧失相应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