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轲语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权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600问(第三十七问)

发布者:郑轲语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534人看过

37、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笔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违反“禁止流押”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吗?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价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房屋买卖合同接续履行,实际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形式提供借款担保,意在规避流押条款,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屋所有权,只能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和房屋买卖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在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禁止流押”的法律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