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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发布者:郑轲语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工程建筑 |257人看过

最高院: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最高裁判实务 2022-10-17 20:00 发表于山东


【裁判要旨】1、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2、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就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挂靠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焦点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因此,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挂靠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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